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民终2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实,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广联公司)著作权及其他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强、李子实,被上诉人唐山广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广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唐山广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唐山广联公司在唐山市经营广播电视信号传送业务违法,已对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在未做任何论述的情况下,仅以相关文件内容认定唐山广联公司不构成侵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在唐山市经营广播电视信号传送业务的资格是合法且唯一的,任何单位违法经营信号传送业务的行为均对唐山广联公司构成侵权。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相关规定,国家对于在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能有一个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要求是明确具体的,对可以获取营业资格的条件是有明确限制。故河北省广播电视电影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为河北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上述法规规章在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已经依法获取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确认定: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只有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依法具有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资格,唐山广联公司的经营行为是违法的。(二)、一审法院认定唐山广联公司未对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构成侵权所依据的文件,不能证实其具备广播电视信号传送的资格。1、唐山广联公司是否具备传送资格取决于是否拥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而非相关文件。2、一审判决引用的唐山市广播电视局作出的关于对唐山广联公司的《调查汇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且不能证实唐山广联公司具备信号传输资格。首先,即使如该汇报所述,唐山广联公司所取信号源为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但唐山广联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之间存在关于信号传送的协议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况且即使其系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获取信号也不能由此证实其在接受后再对外传送的行为合法。其次,汇报中所提的相关协议并非唐山广联公司与唐山市广播电视局直接签订,协议签订方与唐山广联公司作为相互独立的法人,该协议并不当然对唐山广联公司产生约束力。最后,相关协议签署于前述法规颁布之前,唐山市广播电视局在其后既不具备广播电视信号的管理权,也不具备信号的传送权。其从本质上无权干涉信号传送的一切事务,故该协议中关于信号传送的内容并未实际履行,根据该协议内容所作出的《调查汇报》根本无法赋予唐山广联公司信号传送的资格。3、一审判决引用的文件认定唐山广联公司属“被传输单位”,不能证实唐山广联公司具备信号传送资格。唐山广联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向其主动传送过任何信号,且通过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提交的唐山市电视台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唐山市电视台仅向唐山广联公司传送过其自制的4套节目,唐山广联公司所传输的其他节目没有任何合法来源。况且唐山广联公司的行为已超出被动接受信号的范围,其已面向全部唐山地区发展用户20余万,作为被传输单位显然无权再进行主动传输。该文件内容完全无法证实唐山广联公司具备信号传送资格。4、一审判决所引用的唐山市法制办作出的意见与信号传送无任何关联,与本案无关。该意见仅写明关于“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资格不需确认”,根本未涉及到广播电视信号传送资格的问题。综上,因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广播电视信号传送权的行使范围针对的是全部唐山市行政辖区,且该权利的行使在唐山市具有排他性的,唐山广联公司在唐山市任何地点进行违法信号传送必然对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合法权利行使构成侵犯,必将导致因无法全面行使传送权而影响到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给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收益带来损失。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唐山广联公司违法传送信号之间具备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依此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唐山广联公司侵犯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经营权、著作权,应依法赔偿损失。根据前述论述,在唐山市辖区内只有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可以开展广播电视信号传送业务并以此收取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收费仅限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故可以推断出唐山广联公司就传送信号所收取的每一笔费用,均应认定为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损失,由唐山广联公司进行赔偿。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主张赔偿的依据不仅包含因唐山广联公司侵犯经营权所导致的损失,另包含因侵犯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知识产权所导致的损失,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所传送的信号中有普通节目和付费节目,其中付费节目中包含有华诚电影电视数字节目有限公司和上海文广互动有线电视有限公司制作的节目,具有独创性,依法由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两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授权,将相关节目内容在唐山市排他许可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授权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为节目传输、频道销售的独家经营企业,并享有收视费收缴、市场运营管理、节目版权保护等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唐山广联公司在其传送的全部信号中包含上述两公司制作的节目,对著作权构成侵犯。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作为排他许可的权利人,在两公司未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维护权利。一审法院仅以唐山广联公司未侵犯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经营权为由对所提出的赔偿损失的主张全部否定,显属错误。
唐山广联公司答辩称:一、经营资格与传输资格既不是等同的法律概念,也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混淆视听,将两者混为一谈。1、唐山广联公司是在工商局合法注册的企业,其经营行为完全合法。2、确认某项经营业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完全是行政机关的职能,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无权对某项经营行为是否违法作出裁决。3、相关文件明确写明的致送单位包括唐山广联公司,可充分表明作为行业主管机关明确认可唐山广联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并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列为同等的地位。4、唐山市委宣传部主持,唐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也明确认可唐山广联公司的经营资格。二、通过对比两个公司的历史沿革,唐山广联公司作为被传输单位,在承继的开滦企业局域网传输信号,完全合法,并无侵权。1、唐山广联公司运营的有线电视网,源自开滦集团的企业网,后经省国资委批准实施(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进行改制之后形成的格局,有其独特历史沿革和发展背景。2、唐山广联公司运营的有线电视网的信号源最初来自唐山广播电视局下属的有线电视台,台网分离之后,网络公司承担向社会网及各企业网传送信号的责任和义务。3、一地一网的政策实施之后,唐山广联公司运营的有线电视网络已经与市有线电视网联网。4、唐山广联公司(以及供电公司有线电视站等原企业网络运营公司)作为被传输单位,无需取得传输许可证。5、在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多方举报和控告之下,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处、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唐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诸多行政机关及所属职能部门,均曾对唐山广联公司运营的有线电视网络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过审查、核实,最终都作出了肯定的答复。多层面、多方位的行政机关都已经确认唐山广联的运营行为合法,司法机关的民事审判不应干预、理应尊重。6、唐山广联公司服务用户数十万户,职工数百人都是企业改制后安置的原国企下岗职工,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由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多次打压,曾一度导致唐山广联公司陷入困境,致使用户收看电视和职工的收入都受到了影响,由此引发用户和职工的多次上访,酿成社会集体事件,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安定团结,给各级机关和各级政府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冲击。7、2011年5月19日唐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主持召开加快推进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与唐山广联公司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整合工作调度会。该《会议纪要》充分表明:不仅唐山市委宣传部、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等多家主管行政机构和部门明确认可唐山广联公司运营有线电视网络传送电视节目信号的客观事实,就连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也认可唐山广联公司有运营有线电视网络传送电视节目信号的客观事实。三、行政机关已经决定并操作对双方各自运营的有线电视网络实施整合,人民法院不应干扰行政工作的推进。2011年5月19日由唐山市委宣传部组织针对双方各自运营的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整合事宜再次召开各方协调会,这不仅表明行政机关已经开始操作对双方运营的有线电视网络实施整合,并且明确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及下属广播电视台)作为行业领导机关和监督部门,才享有对市场监管和传输内容监控的审查权利。四、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主张所谓的“专有经营权”完全是其杜撰,没有任何法律有相关的规定。1、民事权利只能是国家法律予以规定,而“专有经营权”却找不出法律依据,其所引用的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操作规范,而操作规范中也没有“专有经营权”的概念。2、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所引用的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文件都不合法。因为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不仅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存在着利益关联,而且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并不是唐山广联公司的主管单位,所以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文件都是下发给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而不是直接下发给唐山广联公司。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在接到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文件后,并不认可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认定,从没有向唐山广联公司转发。既然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文件从没有下发给唐山广联公司,那么对唐山广联公司就从没有发生过法律约束力。3、不仅是唐山市,在河北省的其他地市都是有两个以上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同时实际运营有线电视网络。而在唐山市,不仅有双方运营有线电视网络,还有供电公司、钢铁公司、电厂、碱厂等局部的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管理站或分公司)运营各自局部的有线电视网络。上述两方面的事实,就从事实层面完全否定了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主张的“传输业务的唯一合法资格”和所谓的“专有经营权”。五、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关于“著作权”的陈述更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客体只能是作品,而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只是有线电视信号的传输单位,其运营的客体是有线电视信号的传输行为,不能够称为作品。综上,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主张的所谓相关权利皆为杜撰或牵强附会,在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单方主张的“被告违法经营行为”的伪命题被否定的情况下,那么以此伪命题为前提基础所主张的唐山广联公司有侵权行为,均不成立。唐山广联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任何侵权。
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唐山广联公司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主体资格,确认唐山广联公司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经营行为违法;二、判令唐山广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三、判令唐山广联公司赔偿损失8000万元;四、判令唐山广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年3月14日,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唐山广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二、判令唐山广联公司赔偿损失8000万元;三、判令由唐山广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7年7月31日一审法院庭审时,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为主张其事实与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明确:一、唐山广联公司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资格,其传送行为违法,对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构成了侵权。二、唐山广联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侵权行为。三、唐山广联公司侵犯了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经营收益权、著作权、应依法赔偿其损失。
唐山广联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河北广电唐山公司赔偿唐山广联公司经济损失12870万元。二、判令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经营范围: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及运营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接入服务(期限至2015年3月9日)、网络扩展业务及线路出租;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器材及软件开发、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至2019年4月4日);家用电器销售。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拥有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冀传0301号。传送范围:唐山市市区及各县(市)区;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接入服务;传送载体:唐山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网;技术手段:模拟传输、数字传输。2011年12月20日,华诚电影电视数字节目有限公司授权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为河北省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华诚付费电视节目”(含《CHC家庭影院》、《CHC动作电影》、《CHC高清电影》、《中华美食》等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节目传输、频道销售的独家经营企业,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华诚付费电视节目”收视费收缴、市场运营管理、节目版权保护等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以及同第三方签署并执行相关法律事务的专有权利。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1年12月20日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授权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为河北省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文广付费电视节目”(含《魅力音乐》、《东方财经》、《劲爆体育》、《全纪实》等标清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节目传输、频道销售的独家经营企业,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文广付费电视节目”收视费收缴、市场运营管理、节目版权保护等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以及同第三方签署并执行相关法律事务的专有权利。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1997年2月5日,开滦矿务局信息中心(甲方)与唐山市广播电视局服务公司有线电视工程公司(乙方)、唐山市有线广播电视台(丙方)签订《开滦矿务局有线电视系统联网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1.根据广电部“一地一网”的规定,乙方、丙方同意为甲方传送唐山市有线电视台的全部电视节目信号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取电视频道及传送方法,在本系统有线电视网内传送。9.开滦自办有线电视节目前,由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各单位传送包括甲方自播节目在内的唐山有线电视台全部节目。开滦自办有线电视节目时,由开滦出资贰拾伍万元购置光发射机自行向开滦矿区网内传送包括唐山有线电视台节目在内的有线电视节目。16.甲方联网后所有在网用户向乙方交2.7元/户.月的收视费,(现有唐山市有线电视台节目全部传送,执行此价格,特殊情况另议)户数由甲、乙双方共同定期核定,对甲方及其下属单位按实有入网户数结算。乙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及其下属各单位的实际入网户数进行检查或抽查,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17.收费时间:本月内开通后,下月开始计费。根据甲、乙双方核定的实际入网户数由甲方统一向乙方交纳收视费。每季度交费一次,从第二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一次性交齐。本协议签定前乙方和甲方有关达成的收视费的协议无效,均以本协议为准。19.本协议有效期20年。
1997年3月10日,唐山有线广播电视台(甲方)与唐山广播电视局服务公司有线电视工程公司签订《关于〈开滦矿务局有线电视系统联网合作协议书〉的附加协议》。该附加协议主要内容:1、甲方向乙方传送唐山有线电视台全部电视节目,由乙方从其附近区域就近接取信号,乙方负责输出信号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2、甲方考虑到乙方为开滦矿务局联网架设光纤电缆需投资约500万元,及乙方在促使开滦矿务局与唐山有线广播电视台联网的过程中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同意乙方向甲方交纳收视费,第一年贰拾万元,第二年叁拾万元,第三年以后每年肆拾万元。从97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收视费。每过6个月向甲方交纳一次收视费(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付费)。3、根据广电部一地一网的规定,凡接收甲方全部电视信号的用户应视为与唐山有线广播电视台联网(含开滦矿务局全部用户)。5、乙方向甲方交纳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收视费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6、该协议为长期协议,任意一方不得终止,否则违约方向履约方赔偿违约带来的全部损失。
2000年6月1日,唐山市广播电视局服务部(甲方)与唐山市有线电视台(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甲方房屋坐落的位置位于文化路16号二层、三层东侧办公区、一层南部(商店)、18号二层大部(广告部)。第二条年租金40万元。第三条付款方法:甲方可用向乙方交纳的电视信号联网费30万元抵抹乙方应交纳的房屋租借费30万元,其余10万元乙方每年分两次采用上打租方式付清甲方房租,即:每年6月10日前付给甲方5万元,12月10日前付给甲方另5万元。第七条租赁期为5年。自2000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0日止。到期如乙方仍有意租赁借时,甲方可优先考虑租借给乙方,房租另行协商。
2007年6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对开滦集团唐山开滦大酒店和有线电视网络分公司分离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冀国资发分配[2007]81号),一、同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开滦大酒店、有线电视网络分公司分离改制实施方案。二、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对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三类资产”界定、职工安置、劳动关系调整、税收减免、工商注册等改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和批复意见,按照方案进度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唐山广联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6日,股东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2.24%)、唐山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股53.51%)、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工会(持股34.25)。经营范围:有线电视网络技术开发(非研制);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有线电视网络设备管理、维护;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有线电视技术咨询;信息咨询;有线电视网络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以上各项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2009年4月8日,唐山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唐山市广播电视局支付信源费929649.65元,2009年4月10日支付信源费1043722.41元。2010年唐山广播电视台(甲方)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乙方)、唐山市广播电视局服务部(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一、业已形成的欠款不再追索。即:原唐山电视台欠丙方的房租,年租金叁拾伍万元,多年累计约200多万元资金,丙方放弃追偿。乙方欠甲方2009年度的信源费,共计肆拾万元,不再要求乙方偿付。二、从2010年起,原唐山电视台每年应付房租与乙方应交年度信源费相互抵顶。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证向乙方不间断提供全部有线电视信号源,并不得调整信号源费用,确保乙方有线电视用户收看电视节目。四、由乙方确保丙方职工的工资及各项应缴费用,并保证不发生新拖欠,同时落实好补发已拖欠工资的问题。乙方保证安排丙方员工工作,丙方员工应服从乙方的管理,并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009年12月9日,唐山市广播电视局向河北省广播电视局社管处作出《关于对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数字化整转情况的调查汇报》,主要内容:我局接到省局《关于停止唐山广联有线电视公司进行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通知》后,立即组织力量对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进行数字化整转一事进行调查,经查:1、唐山广联有限公司是原开滦有线广播电视站经2007年省国资委批准的企业改制后,从事有线电视网络安装、维护、管理运营的有限公司。2、该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市推进数字电视发展的要求,对所辖有线电视用户进行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目前已进行免费发放机顶盒工作。3、该公司在数字化整转过程中,所取信号源为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并自传一套开滦节目。4、该公司与唐山局有就提供信源的协议,并交纳一定费用。2010年6月4日,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作出《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资格的确认函》(唐文广字[2010]70号),主要内容:经审核,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是原开滦有线电视网络分公司,于2007年经省国资委批准,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从事有线电视网络设计、安装、经营、传输、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其所经营的网络已于市有线电视网联网。按照国发[2005]10号《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第六条“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和冀政[2005]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该公司所从事的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设计、安装、经营、传输业务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010年7月20日,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作出《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从事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资格确认的补充答复函》(唐文广字[2010]88号),主要内容:一、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使用的有线电视信号源是由市广播电视台提供,该公司属被传输单位。二、按照省广电局要求,凡“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单位,必须持有《卫星有线广播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唐山广联公司虽已取得了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核发的《卫星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但2010年尚未通过省局年检,鉴于此,从即日起该公司不得从事新建社区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2010年11月1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关于对〈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从事新建社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资格确认的请示〉的意见》,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3年发布的《河北省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2003年发布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等规定:“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已经取消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另行设定行政许可。鉴于此,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从事新建社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资格不需确认。
2010年12月10日,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作出《关于规范有线电视系统设立和经营的通告》,主要内容:经国家广电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唯一合法的区域性有线电视运营单位。2011年5月19日,唐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唐文产办字(2011)7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有线网络整合步伐,积极推进河北广电网络唐山有限公司收购整合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工作的共识。按照资产评估、商务谈判、实施整合的“三步走”要求,唐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一步发挥督导作用,积极支持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2011年8月23日,河北大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拟核实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冀大众评报字[2011]第174号)。评估结论:经评估,委托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2514.96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伍佰壹拾肆万玖仟陆佰元整。其中机器设备的评估值为24288.96万元,无形资产-客户资源的评估值为28226万元。
2012年7月20日,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作出冀广管字[2012]27号《关于推进唐山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你市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秩序,威胁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安全。你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广联公司违规问题进行整治,对其网络予以整合,纳入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做好如下工作:一、整合违规设立、经营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是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网络整合工作。2014年10月15日,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冀新广发[2014]203号《关于推进唐山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规范唐山广播电视传送秩序,保障广大居民广播电视收视权益,必须对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责成你局约谈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负责人,通报违规行为,说明查处事由、依据,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整合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一事听取该公司负责人的意见,做好笔录。二、召集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和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负责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整合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网络一事进行协商,研究制定整合计划。三、根据约谈协调情况,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研究整改处罚办法。
2014年10月28日,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关于建议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撤销〈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资格的确认函〉的通知》(冀新广发[2014]198号),主要内容:今日,我局收到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唐山市文广新局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资格的确认函〉的请示》。经调查,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所经营的网络没有与唐山市有线电视网联网。你局2010年6月4日印发的《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资格的确认函》(唐文广字[2010]70号),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3号)相关政策和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经研究,建议你局撤销《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资格的确认函》(唐文广字[2010]70号)。2014年11月25日,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作出《关于撤销唐文广字[2010]70号文件的函》:经我局研究,决定撤销《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资格的确认函》(唐文广字[2010]70号)。
一审法院认为,唐山广联公司是否对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构成侵权、是否应赔偿相应损失的问题。2009年12月9日,唐山市广播电视局向河北省广播电视局社管处作出《关于对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数字化整转情况的调查汇报》写明:唐山广联公司是原开滦有线广播电视站经2007年省国资委批准的企业改制后,从事有线电视网络安装、维护、管理运营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数字化整转过程中,所取信号源为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并自传一套开滦节目。该公司与唐山局有就提供信源的协议,并交纳一定费用。虽然2010年6月4日,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作出的《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资格的确认函》(唐文广字[2010]70号),在2014年11月25日被其撤销。但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并没有撤销2010年7月20日作出的《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从事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资格确认的补充答复函》(唐文广字[2010]88号),该函写明唐山广联公司使用的有线电视信号源是由市广播电视台提供,该公司属被传输单位。2010年11月1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从事新建社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资格确认的请示〉的意见》,也写明唐山广联公司从事新建社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资格不需确认。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提交的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冀广管字[2012]27号《关于推进唐山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冀新广发[2014]203号《关于推进唐山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的通知》,虽然写明唐山广联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唐山广联公司的违规行为通报、整治违规问题、研究整改处罚办法、整合网络。但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的文件与唐山市广播电视局、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文件的内容不一致。虽然,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唐山广联公司赔偿其损失8000万元,但是在诉讼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主张唐山广联公司构成侵权,要求唐山广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损失800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是否存在侵占、兼并唐山广联公司客户网络,应否赔偿唐山广联公司损失的问题。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具有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在唐山市市区及各县(市)区进行节目传输、接入服务在许可范围内,其进行开拓市场、开展业务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竞争行为。且唐山广联公司在诉讼中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为12870万元的客观事实。故唐山广联公司主张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侵占、兼并其客户网络,造成其客户大量流失,要求赔偿12870万元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2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二审庭审中将其主张被侵害的权利明确为:合法经营权、广播组织权、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唐山广联公司认为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关于广播组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求超出了其一审主张的范围,不应是二审审理的范围。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在二审庭后提交一组新证据(主要为中央电视台及其他卫视节目传送合作协议书或者收转播合同,详见证据目录),主要证明目的为:“1、经营有线电视信号传送业务的主体,必须与所传送节目信号的制作方就接受与传送事宜签订具体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已获得信号传送的合法授权,有权在河北省范围内排他传送节目信号”。本院将上述证据邮寄交由唐山广联公司质证,唐山广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主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均指向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主张的广播组织权,超出了起诉请求保护的范围,同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具体内容见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另查明,根据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唐山市华亿公证处(2014)唐华证民字第7348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录像,唐山广联公司在2014年12月5日向其客户提供的电视节目第68频道为《全纪实》、第69频道为《CHC动作电影》、第108频道为《中华美食》、第111频道为《魅力音乐》、第121频道为《东方财经》、第143频道为《劲爆体育》,另外通过上述录像4分44秒时唐山广联公司收费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唐山广联公司当时只收取每年312元基本包收视费,并未对高清和其他节目单独收费。另外,双方在本院二审庭审时对唐山广联公司用户数量为15万户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二是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二审庭审的陈述看,其主张构成侵权的理由是唐山广联公司在唐山区域传送有线电视节目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经营权、著作权、广播组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是否侵害广播组织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双方对该问题是否属于本案二审审理的范围存在不同意见。河北广电唐山公司认为其一审时“只是一个概述的起诉,只是认定对方侵权,侵权的性质应当如何定性应由法院决定。且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出了总体的停止侵权的主张”,因此应属于本案二审审理的范围。而唐山广联公司认为上述主张已经超出了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一审诉请,即使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所述主张成立也应当另行起诉。关于此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经过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本案此次二审庭审之前,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并未提出对方侵害其广播组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案之前的各个程序中法院也并未就该问题进行过审理和调查。且从其本次二审庭后提交的证据看,均是各个电视台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上述合同中的当事人并非本案中的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有权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因此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认为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上述主张已经超过了其一审起诉的诉求,不宜作为本案二审审理的范围。
关于是否侵害合法经营权问题。侵害合法经营权在本案中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唐山广联公司有直接阻止或破坏河北广电唐山公司行使其经营权的侵权行为。关于是否存在该行为,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唐山广联公司存在与其进行相同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唐山广联公司直接阻止或破坏其行使合法经营权,因此该种可能目前在本案中不能成立。二是唐山广联公司在未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山区域传送电视节目的行为侵害了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在所诉领域具有的独占性的民事权利。关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是否具有独占性的民事权利,其主要依据是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行政文件规定,从上述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记载的内容,仅能认定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具有在唐山市市区及各县(市)区进行节目传输接入服务的许可,并不能认定其具有上述领域的独占性的民事权利,另外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提供的相关行政文件的规定来看,主要文件精神是“在统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局域性有限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据此直接认定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具有独占性的民事权利。退一步讲,即使如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所称依据上述经营许可证和行政文件规定可以认定其具有某个领域的专有权利,该权利的权利来源也应是行政文件,尚不属于法定民事权利,应通过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从本案目前的情况看,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此项侵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侵害著作权的问题。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唐山广联公司未经许可传送,并向用户提供了其拥有独占权利的电视节目。首先,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提交的华诚电影电视数字节目有限公司、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来看,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独家享有“华诚付费电视节目”(含《CHC家庭影院》、《CHC动作电影》、《CHC高清电影》、《中华美食》等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以及“文广付费电视节目”(含《魅力音乐》、《东方财经》、《劲爆体育》、《全纪实》等标清数字电视付费频道)包括但不限于收视费收缴、市场运营管理、节目版权保护等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享有单独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上述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其次,从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提交的唐山市华亿公证处(2014)唐华证民字第7348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录像可以认定,唐山广联公司在其运营的有线电视节目中播放了上述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享有独家权利的《CHC动作电影》、《中华美食》、《魅力音乐》、《东方财经》、《劲爆体育》、《全纪实》六套电视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最后,唐山广联公司虽然提交了其称系合法获得有线电视信源的相关合同,但上述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在唐山区域享有上述涉案节目独家权利的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且唐山广联公司未提交与其签署合同的唐山广播电视台等机构具有上述涉案节目合法授权的证据。因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唐山广联公司具有传送上述涉案节目的合法授权。综上,华诚电影电视数字节目有限公司、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涉案节目的著作权权利人,其有权授权他人就上述涉案节目在某一区域享有独家权利,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经过合法授权,有权在唐山区域按照授权内容对上述涉案节目行使著作权相关权利。唐山广联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用户播出了上述涉案节目,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成立,一审法院对该问题认定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如上所述,唐山广联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河北广电唐山公司享有的上述涉案节目,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案中虽然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提交了其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关于上述涉案节目的收费标准,但其主张将上述收费标准乘以唐山广联公司所有电视用户数量作为其所受损失的数额明显不妥。这是因为:首先,河北广电唐山公司并未提交其在实际经营中对其用户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相关证据。其次,其将唐山广联公司所有电视用户均作为其损失的用户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考虑到唐山广联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并未将上述涉案节目单独进行收费(从涉案公证书所附录像中唐山广联公司用户的收费票据可以认定),因此本案赔偿数额无法按照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主张计算,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具体到本案中,河北广电唐山公司未提交其受让涉案节目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权利人的授权期限、侵权的持续时间、唐山广联公司用户的数量、正常情况下购买涉案节目的用户大概比例、收视费中上述涉案节目所占的比例等侵权情节,确定唐山广联公司赔偿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为宜。
综上,河北广电唐山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CHC动作电影》、《中华美食》、《魅力音乐》、《东方财经》、《劲爆体育》、《全纪实》六套电视节目的侵权行为;
四、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驳回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由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负担430000元,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42650元,由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00元,由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负担430000元,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张守军
审判员 宋 菁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