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特81号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慧,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石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被申请人石慧被唐山信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雇用,2015年8月,被申请人离开信达公司,到申请人下属的社区直销中心从事劳动工作,2017年2月,被申请人自行离开到其他企业工作。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事项:1、撤销唐劳人裁终字[2017]第041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石慧辨称,我认为我们双方是劳动关系,我是2015年6月通过申请人发布的招聘信息被通知到社区直销中心面试工作,我是被公司部门主任***分配到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是直接被信达雇佣,2017年2月不是我自行离开到其他企业工作,是被他们强行辞退,我有工资单,银行转账代流水和工作服、工作证都能证明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应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撤销的六种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主张的因双方之间存在的系劳务关系,仲裁裁决不应适用劳动法的问题,因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下设的社区直销中心工作,申请人的下设单位为被申请人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应具备的特征。申请人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仲裁裁决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综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