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远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远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丰南辉达钢渣处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1491号
原告:唐山远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西工业区锦绣路以西孟新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丰南辉达钢渣处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小集镇。
法定代表人:孙敬辉。
原告唐山远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达钢渣处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唐山远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远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唐山远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