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西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西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知民初2080号
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栋2015房。
法定代表人:邱鹏。
被告:郑州西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5号A座14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丽娜。
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西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曾海滢
审判员何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