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767号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塔巷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西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23幢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娜。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州西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