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2民初2386号
起诉人: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536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6日,本院收到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潍城区“玉兰花园”项目一期2#商务楼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534550.05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潍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0年5月6日进行结算并达成调解协议,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潍城区“玉兰花园”项目一期2#商务楼、西小区泵房,1#商务楼、3#商务楼、1-2#住宅楼,7-8#住宅楼及地下车库预埋管经竣工验收合格,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4550.05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为维护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原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潍城区“玉兰花园”项目一期2#商务楼工程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534550.05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鲁0702民初1241号案件中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8842.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所承包工程的拍卖、折价、变价所得在欠付的工程款578842.92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鲁0702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欠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534550.05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534550.05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020)鲁0702民初1241号案件中已经对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进行了处理,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该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关于确认优先受偿权未处理的问题,如属于调解错误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通过再审途径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对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