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民初309号
原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267116707J。
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重,济南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西城养老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以北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783MJE453936T。
法定代表人:姜文,经理。
原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西城养老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3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7日起按照年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被告医养综合体的消防工程,工程建筑面积约11万平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300000元履约保证金。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尽快进行项目开发,并要求进场施工,履行合同,被告迟迟没有履行。2019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书面通知要求其提供施工条件,让原告进场施工,履行合同。被告迟迟没有回应也未提供相应施工条件。期至,原告再次发函,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并进场进行施工,并告知逾期再不提供施工场地将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期至,被告仍然没有回应,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
寿光市西城养老中心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医养综合体的消防工程,工程建筑面积约11万平米。同年7月7日,原告按合同要求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告交纳23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没有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同年12月8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进场施工,被告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10月2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3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两次催告函正文及邮寄查询回单、保证金收据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2300000元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亦未提供施工条件。2019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请求被告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履行签订的合同,但被告没有进行回复。同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再次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逾期提供将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2300000元保证金及利息、赔偿损失,被告亦未进行回复。2020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据此规定,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自2019年12月10日被告签收原告发出的第二次催告函7日即2019年12月17日后解除。原告主张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寿光市西城养老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寿光市西城养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寿光市西城养老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常丽
人民陪审员 郝树彦
人民陪审员 齐玉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