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坊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765号
原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树明,董事长
被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坊城分公司,住潍坊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2楼40-89号。
负责人:孟凡奇。
被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415号新华国际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
被告:孟凡奇,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生,住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坊城分公司、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孟凡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华兵
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
人民陪审员  王法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