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25民初209号
原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536号19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267116707J。
法定代表人:杨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重,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福荣世家西区。
委托代理人胡德超,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
原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田电力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合田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德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田电力公司诉称,2019年,李跃、杨金伟、冯永利、赵允增、杨鹏、刘金营、王曰浩、杨国成、冯永祥跟随二被告在节能环保产业园孵化器(潍坊市西部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园)为原告提供消防工程分包劳务,二被告欠李跃等人劳务费共计137775元,因原告已将全部劳务费支付给二被告,原告已无支付义务。李跃等人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债权转让款支付了李跃等人,并通知了二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7775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他偿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主体不适格,他系受被告***雇佣工作,双方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他与原告起诉状中写明的李跃等九人的情况是一致的,同属一种法律关系,并非原告诉状中列明的二被告共同承包原告的消防工程。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合田电力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承包节能环保产业园孵化器3#、4#、5#厂房消火栓、喷淋系统;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消火栓、喷淋系统的安转、调试、检测、验收、交接及质保期内的维修;承包方式为包耗材,交钥匙工程,含税价一次性大包价335200元。付款方式为按实结算,每月进行割算,每月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付款(预埋管每月100%割算),检测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0%,质保期结束后余款一次性付清。
***承揽该工程后,与***共同雇佣杨鹏、王曰浩、赵允增、冯永利、杨金伟、冯永祥、李跃、杨国成、刘金营从事该工程施工工作。两人在该工程中存在拖欠上述施工人员劳务费的行为,合田电力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代为支付了上述劳务费。上述九人为该公司出具证明条、收到条、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各一份,证明条证实他们在节能环保产业园跟***、***从事消防工程工作,具体的工作天数、日劳务费及拖欠劳务费总额,***作为证明人在该证明条上签字;收到条证实他们收到合田电力公司工资款,该款项已全部打入他们的账户,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该工程由***、***代表公司雇佣他们工作;债权转让协议书证实他们在2019年跟随包工头***、***为合田电力公司分包劳务,两包工头拖欠他们劳务费,鉴于合田电力公司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两包工头,合田电力公司不应支付他们劳务费,但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合田电力公司支付他们劳务费,他们将对***、***享有的债权(附:欠工人工资明细表、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转让给合田电力公司;债权转让通知证实他们与合田电力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将对***、***享有的债权:劳务费(工人工资)转让给合田电力公司,相应的权利一并转让,***、***在收到该通知后向合田电力公司履行全部义务,***在该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字,并书写“已知晓该通知”。合田电力公司通过浦发潍坊分行电子渠道转账向上述九人支付劳务费共计13775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安装工程合同书、证明条、收到条、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合田电力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耗材,交钥匙工程,含税价一次性大包即包工包料。被告***承揽该工程后与被告***共同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共同雇佣杨鹏、王曰浩、赵允增等九人参与该工程施工,应履行支付上述人员劳务费的义务,被告***、***未履行该义务,而由原告合田电力公司代付,上述九人将拖欠劳务费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合田电力公司,并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在该通知书上签字证实其已收到通知。原告合田电力公司诉请被告***、***共同偿还上述代为支付的劳务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合田电力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主张被告***、***自最后一笔代付劳务费发生后的次日即2019年11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同样受被告***雇佣工作,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案涉九人提供的证明条、收到条、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均证实被告***、***作为包工头雇佣他们工作,且在被告***签字的证明条中,明确载明:“应由***、***进行支付”,被告***作为证明人也已签字,故对上述主张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付劳务费137775元及利息(以1377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世花
人民陪审员  杨元文
人民陪审员  姜晓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