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2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福荣世家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536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重,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文春,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合田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文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5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对应上诉费,经法院发通知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