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60号
申请人:苏州七色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13060824,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蔬菜村。
法定代表人:潘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芯月,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昌威秀(苏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0RGEJ6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1道188号2-1。
法定代表人:王子春。
申请人苏州七色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昌威秀(苏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州七色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昌威秀(苏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由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七色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昌威秀(苏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志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