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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4383-2号
申请执行人**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彤星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区。
投资人***,该厂厂长。
被告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原告**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市彤星喷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初字第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76500元及相应逾期罚息、复利(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6日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5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6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复利以7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49200元;三、被告**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市彤星喷织厂、***、***、***对被告***、***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81元,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负担2863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市彤星喷织厂、***、***、***对被告***、***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02994元,申请执行费3943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传唤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表示其只是借款担保人,但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940062.8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在**范围内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封登记于被执行**市彤星喷织厂名下座落于七都镇双塔路西侧工业房产(有抵押,查封期限将于2016年11月17日届满);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汾湖镇北芦街芦莘公路西侧商住区房产(查封期限将于2016年5月20日届满)。上述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6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900000元,连同被执行人***已履行1940062.81元,合计履行(大写金额),以上如按期履行案件剩余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产生的纠纷就此解决,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二、如各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2014)***初字第0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要求各被执行人一并履行;三、申请执行费39430元由各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如期履行首期600000元。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2540062.81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变现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应保障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初字第07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