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3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屈昆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振华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江区。
法定代表人*小牛。
被执行人*江市*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江区松陵镇中山。
法定代表人***。
**与***、**、***、***、***、*江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振华毛纺有限责任公司、*江市*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71598元及逾期利息(即以1171598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江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振华毛纺有限责任公司、*江市*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借款本金1171598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10元,由***、**、***、***、***、*江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振华毛纺有限责任公司、*江市*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以***、**、***、***、***、*江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振华毛纺有限责任公司、*江市*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被执行人支付11924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9240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均未履行,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间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因下落不明而未处置。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间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因下落不明而未处置。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扣划到其银行存款13478.06元。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江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牌号为**、**、**的小型汽车、**的大型汽车,查封期间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因下落不明而未处置。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振华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机动车辆,仅扣划到其银行存款29365.59元。在审理中,本院应**申请,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苏州振华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谊村莲花路(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松陵字第号,建筑面积:7771.3㎡)房屋,有待首封法院处置。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江市*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审理中,本院应**申请轮候查封了登记在*江市*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156号(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松陵字第号,建筑面积:1299.16㎡)房屋,有待首封法院处置。综上,共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843.65元,扣除执行费,余款28519.65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
目前,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正对被执行人***在安徽伟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进行处置变现中,本院已向该院送达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春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振华毛纺有限责任公司、*江市*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轮候查封的房产和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参与分配的股权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参与分配不足部分,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