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3729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朝,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第三人: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617994657,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工农北路12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汪兆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免于原告缴纳。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