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6243号
原告:安徽省盈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城东办事处宿灵路与龙兴路交汇处(民得利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圣,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工业集中区10幢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盈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盈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盈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盈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徽省盈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