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6972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明,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茭陵乡工业集中区10幢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环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郑 星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