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65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宏,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码320882198009164837,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工业集中区10幢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建道
书 记 员 葛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