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230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宏,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码320882198009164837,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3211704063,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工业集中区10幢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晴文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