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387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宏,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淮安市人,住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工业集中区10幢12号。

原告***与被告***、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份,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原告了解到安徽盈茂大厦装修工程需要找施工单位,就通过关系替***做居间服务工作。在此期间,被告承诺,只要原告推进项目合同的签订,就给原告工程总金额5.5%的居间服务费。因此,原告想法设法帮助被告推进合同的签订。由于两被告资金紧张,***拿不出30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提出先由原告出借,待亿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盈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保函两日后将300000元退还给原告。但被告签订合同后,却单方违约,未能出具保函,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安徽盈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终止合同函。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3000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均在淮安市淮安区,故高邮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均在淮安市淮安区,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璟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双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