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创智城科技有限公司

恒创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执1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创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新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6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上述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9)云0103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创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379356.51元;本诉案件受理费7817元,由恒创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17元,由***7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53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颜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娄云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