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208号
原告:雄县瑞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保津高速东连接线米黄庄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0581912768。
法定代表人:刘宇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娟,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天承环路8号院25号楼20层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51586859J。
法定代表人:闫静,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瑞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刚公司)与被告北京博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刚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博锐公司名下价值119722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北京博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722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文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