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天承环路8号院25号楼20层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51586859J。
法定代表人:闫静,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阳光水岸东1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56531441E。
法定代表人:吴凤志,职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博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3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提供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理财型保险、网络存款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进行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理财型保险、公积金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山水豪庭商业综合体第六层有房产,但是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胜诉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龙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