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杭州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祥符镇阮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国会,浙江江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长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泥桥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于2008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长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9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萧山长河水泥有限公司支付给杭州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9600元,该款杭州萧山长河水泥有限公司在2008年10月15日前付清;
二、杭州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96元,由杭州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长河水泥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
|
二○○八年九月九日 |
|
书 记 员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