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浩达医疗与承德县医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273号
申请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左前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县中医院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以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鲁A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县中医院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名下的鲁A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