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122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全虎,男,汉族,1967年4月4日生。
被执行人:甘肃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斌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122民初29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122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