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扎赉特旗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3民初1286号
原告: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长广路北。
法定代表人:左前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扎赉特旗中医院,住所地内蒙古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一区六段7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浩达公司)与被告扎赉特旗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扎赉特旗中医院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扎赉特旗中医院支付欠款本金11000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向浩达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扎赉特旗中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扎赉特旗中医院在2015年5月15日购买浩达公司铅玻璃、防护门各一,双方约定价款为11000元,并由浩达公司为扎赉特旗中医院负责安装调试。浩达公司按扎赉特旗中医院要求组织人员安装调试完并交付扎赉特旗中医院使用。浩达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向扎赉特旗中医院开具发票,扎赉特旗中医院至今未按约定及时付清货款。上述款项浩达公司多次催要,扎赉特旗中医院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浩达公司据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扎赉特旗中医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5月15日,扎赉特旗中医院向浩达公司购买铅玻璃、防护门各一件,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共计货款11000元,并由浩达公司给予安装调试,浩达公司安装铅玻璃、防护门的当日即调试完毕,扎赉特旗中医院一直使用至今。2017年6月15日,浩达公司向扎赉特旗中医院开具11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经浩达公司多次催要,扎赉特旗中医院一直未付款项,浩达公司因此诉来本院,请求扎赉特旗中医院给付欠款本金,并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扎赉特旗中医院购买浩达公司的铅玻璃、防护门,买卖货款11000元,由浩达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浩达公司依据向扎赉特旗中医院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数额索要所欠款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扎赉特旗中医院长期拖欠浩达公司款项不还的做法是错误的,有违社会遵循和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扎赉特旗中医院拖欠浩达公司款项,客观上给浩达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浩达公司要求扎赉特旗中医院自出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债务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修正。因扎赉特旗中医院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也致本案无法组织其质证与调解,因此产生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扎赉特旗中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11000元;
二、判令扎赉特旗中医院以11000元为基数,给付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扎赉特旗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