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3民初1285号
原告: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长广路北。
法定代表人:左前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住所地内蒙古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一区十四段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浩达公司)与被告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下称扎赉特旗蒙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扎赉特旗蒙医院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扎赉特旗蒙医院支付欠款本金33805元,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向浩达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扎赉特旗蒙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浩达公司与扎赉特旗蒙医院签订防护工程合同,由浩达公司为扎赉特旗蒙医院提供放射防护产品并具体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61960元。浩达公司按合同要求施工完并交付扎赉特旗蒙医院。扎赉特旗蒙医院未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清工程款,期间只向浩达公司支付部分工程货款28155元,尚欠浩达公司工程货款33805元。上述款项浩达公司多次催要,扎赉特旗蒙医院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浩达公司据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扎赉特旗蒙医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自2018年10月,浩达公司通过竞标承接了扎赉特旗蒙医院的口腔科CT室防护工程,为扎赉特旗蒙医院的口腔科CT室安装防护门、铅玻璃、铅板隔断、涂刷防护涂料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18年10月13日至24日,中标价格为61960元。工程完工后的2018年10月25日,双方在约定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盖章,并由双方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合同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按形象进度支付,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满一年支付完毕。施工过程中,扎赉特旗蒙医院向浩达公司支付工程款项28155元,下欠款项未付。2018年11月12日,双方通过协商由浩达公司为扎赉特旗蒙医院出具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经浩达公司多次催要,扎赉特旗蒙医院一直未付尚欠款项,浩达公司因此诉来本院,请求扎赉特旗蒙医院给付欠款本金,并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诉讼过程中,浩达公司依据向扎赉特旗蒙医院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数额,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31845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浩达公司与扎赉特旗蒙医院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有双方的印鉴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为凭,事实清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浩达公司依据向扎赉特旗蒙医院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数额索要尚欠款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扎赉特旗蒙医院长期拖欠浩达公司款项不还的做法是错误的,有违社会遵循和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扎赉特旗蒙医院拖欠浩达公司款项,客观上给浩达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浩达公司要求扎赉特旗蒙医院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债务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修正。因扎赉特旗蒙医院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也致本案无法组织其质证与调解,因此产生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欠款31845元;
二、判令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以31845元为基数,给付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负担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