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县中医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执保38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左前军,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承德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李九民,该医院院长。
申请保全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承德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承德县中医院的银行存款80000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保全人济南浩达医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