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汉子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汉子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22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汉子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何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洛阳汉子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