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173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坤鹏,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恒大雅苑21栋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FT9L1A。
法定代表人:梁嘉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2元,减半收取计3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子安
人民陪审员 黄侠剑
人民陪审员 李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