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173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坤鹏,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恒大雅苑21栋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FT9L1A。
法定代表人:梁嘉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2元,减半收取计3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子安
人民陪审员  黄侠剑
人民陪审员  李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