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595号
申请人:***睿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T4XBJ2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28号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E6-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FT9L1A,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恒大雅苑21栋2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睿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睿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睿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睿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戴 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