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8民初8385号
原告:北京仁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3号院2号楼1层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41560478R。
法定代表人杨玉国。
委托代理人冯大利,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13层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54530217。
法定代表人:张冠伟。
原告北京仁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仁泽公司)与被告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达融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被告仕达融资公司在公告开庭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仕达融资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此本案应由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北京仁泽公司起诉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其依据和仕达融资公司签订的《全程履约担保委托保证合同》主张诉求。《全程履约担保委托保证合同》中对于管辖有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全程履约担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为华远??澜月,此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白云街北侧,属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仕达融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显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晨琳
书 记 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