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仁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张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强,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仁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3号院2号楼1层106。
法定代表人:杨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利,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仁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838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仕达公司上诉称,仕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仕达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仁泽公司对于仕达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仁泽公司系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仕达公司返还仁泽公司保证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全程履约担保委托保证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仕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险峰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蔡 琳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扬
书 记 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