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仁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仁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1290

上诉人(原审被告):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131301

法定代表人:张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男,19781013日出生,汉族,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强,男,1992427日出生,汉族,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仁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3号院2号楼1106

法定代表人:杨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利,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仁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838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仕达公司上诉称,仕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仕达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仁泽公司对于仕达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仁泽公司系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仕达公司返还仁泽公司保证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全程履约担保委托保证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仕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仕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险峰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蔡 琳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扬
书  记  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