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70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519。
被执行人***,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诉前调书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6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执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余案款2.56万元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诉前调书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