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260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首钢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1872586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51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7K0D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谯伦纪,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谯伦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到庭表示其已经与被告和解,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