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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2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果儿敏西街。
法定代表人:加力哈森陶吾**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挂职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州金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青年街东三巷**。
法定代表人:侯典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察布查尔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查鲁盖西街国投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伊犁州金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察布查尔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关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