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

***、察***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2民初83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锡伯自治县。 被告:察***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锡伯自治县第七社区扎普善街创业服务中心A座31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察***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