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

***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勤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2民初496号 原告:***,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勤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察布查尔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勤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察布查尔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