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2民初496号
原告:***,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勤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察布查尔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勤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察布查尔森源景观苗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