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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麻村村民委员会、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797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中段麻村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黄威。
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3-6号麻村时代广场第十三层第5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禄华。
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43号祥和大厦802号。
法定代表人山长叶。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麻村村民委员会与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103民特11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9529.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