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7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中段麻村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黄威。
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3-6号麻村时代广场第十三层第5号房。
负责人张禄华。
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43号祥和大厦802号。
法定代表人山长叶。
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麻村村民委员会与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3民特1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麻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等情况,划拨了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20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29元后剩余执行款2927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EX××××小型汽车,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路××号××大厦××号共计四套不动产,经查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上述不动产,本院已发函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取剩余拍卖款项。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其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9323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问询了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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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