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

南宁日报社印刷厂、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执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898289997Q。
法定代表人:冯林林,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莫远锋,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冬梅,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43号祥和大厦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56514052Q。
法定代表人:山长叶,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宁日报社印刷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502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南宁日报社印刷厂与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652945.0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桂0502执933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3691874.08元为限。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不动产以及被执行人名下桂EX××××五菱牌汽车。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陈 达
审 判 员 陈继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金燕
书 记 员 刘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