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执2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43号祥和大厦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5651405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园一巷西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N80RK6R。
法定代表人:王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50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38577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桂0502执2951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338577元为限。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