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281民初64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9289001F。
负责人:***,系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律师,工作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70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第三人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