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30民初1571号
原告:*华贵,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11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806540544。
法定代表人:任康,系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70X9。
法定代表人:杨臻,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华贵诉***、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