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2715号
原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梅,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青,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以被告已经搬离案涉商铺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怔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现现
书 记 员 夏修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