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534号
申请人:贵州恒源远东液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汪朝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孟关装备制造生态工业园标准厂房****楼)。
法定代表人:刘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恒源远东液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黔0111民初153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7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