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

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大氧路B-03-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采购总监。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睿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力穿山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黔01知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天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确认致力穿山公司侵犯天睿公司专利号为20192183XXXX.8、名称为“一种水路过滤器”(以下简称9708号专利)及专利号为20192183XXXX.6,名称为“一种水路止回罐”(以下简称5086号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责令致力穿山公司停止生产、销售、**销售侵犯上述两项专利权的过滤器、止回罐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3.判令致力穿山公司赔偿天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4.判令致力穿山公司公开发表声明向天睿公司道歉,消除不利影响;5.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致力穿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致力穿山公司未侵犯9708号专利权错误。2.原审法院对天睿公司的损失认定不清,确定的赔偿额20万元不足以弥补天睿公司的损失。3.致力穿山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天睿公司商业信誉受损,应承担消除不利影响的侵权责任,至少应在同行业间公开赔礼道歉。 致力穿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天睿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天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致力穿山公司侵犯5086号专利权错误。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5086号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2.致力穿山公司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5086号专利权保护范围,未侵犯5086号专利权。原审法院未对比全部技术特征,仅对比部分技术特征即认定致力穿山公司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天睿公司的起诉。天睿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致力穿山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的侵权产品;2.责令致力穿山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天睿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3.责令致力穿山公司在贵阳晚报等公众媒体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天睿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至少连续刊登七日);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致力穿山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致力穿山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止回罐落入了5086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5086号专利权;致力穿山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过滤罐的部分技术特征与天睿公司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不同,未落入9708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未侵犯9708号专利权。原审法院判决:一、致力穿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天睿公司“一种水路止回罐”(专利号20192183XXXX.6)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水路止回罐,并销毁库存商品;二、致力穿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三、驳回天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第570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5086号专利权全部无效;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第572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9708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天睿公司据以主张保护的涉案两项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天睿公司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天睿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负担;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管 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