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

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01民初4519号
原告: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装备制造生态工业园标准厂房二期2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528102。
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28元,减半收取计7414元,由原告贵州天睿水处理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亮

二0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