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吉安养乐康复医院与湖南泰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62号
原告:吉安养乐康复医院,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396号。
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湖南泰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二期厂房203-B、204-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G8R51。
法定代表人:许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养乐康复医院与被告湖南泰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安养乐康复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工程安装服务合同(包含2018年6月9日签订的工程安装及付款承诺书);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预付款35000元;3、判令被告将原告施工现场恢复原状;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暂定);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湖南泰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工程安装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了,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迟迟未履行主要义务。2018年6月9日,原、被告就工期和付款事项达成补充协议,但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悄悄的将施工现场设备及材料运走,撤离现场并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开诊,损失巨大。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吉安养乐康复医院(原吉安康复医院)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登记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十二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本案工程合同及付款承诺虽以吉安养乐康复医院签订,但其尚未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取得有关登记证书,故其尚未取得民法意义上的非法人组织地位,故应以设立吉安养乐康复医院的行为人为本案当事人,原告吉安养乐康复医院在本案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安养乐康复医院的起诉。
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告吉安养乐康复医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克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