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农安县农业农村局、吉林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85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环城路与和融路交汇长春证大立方大厦1#2#3#4#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
上诉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闫明昕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阳